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20271号
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485741C。
法定代表人:任汉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6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644639。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告:天津海泰明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1144XX。
法定代表人:于浛。
第三人:天津市银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中段南侧水乡花园9号楼9-1-1101、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128205178。
法定代表人:陈淑莹。
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明智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天津市银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明智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银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明智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银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232元,减半收取511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