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1民初9476号之四
本院审理的原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冻结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83171元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83171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建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韩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