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贝思勤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贝思勤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特200号
申请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代传媒广场33楼A室。
法定代表人:新罔百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祝文,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申请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称,员工手册公司经民主程序制订,被申请人签名认可接受,应作为判定是否支付加班费的依据,仲裁委却将**下班后滞留公司行为认定为加班并裁决支付加班费,既事实认定错误也法律适用错误。双方对6个月试用期没有异议,仲裁委却否定双方约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裁决书说理部分明确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52元,裁决结果却是191元,前后矛盾。请求撤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1880号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1880号仲裁裁决: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班费19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第1880号仲裁裁决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本案仲裁裁决未有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故对申请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立
审判员 汪 文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