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12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81539250E,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代传媒广场33楼A室。
法定代表人:新岡百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祝文,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上诉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具有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故意。**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在网络发表“日企老板无视中国法律,无底线压榨中国员工”等具有明显导向性的夸大或不实的言论,其目的在于丑化***公司企业形象,引导网络用户对***公司评价的降低,并实际上引发了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侮辱、谩骂,甚至抵制,从**与其他用户的互动“你是幸运的,搜到这些”也足可印证其主观故意。网络用户对***公司的侮辱、谩骂和抵制与**的主观故意密切关联,**应当就其言行向***公司赔礼道歉。2.**的侵权行为已经导致***公司的损失。从网络用户发表的言论来看,因**引导,已形成一部分人对***公司的反感和抵制,客观上给***公司的管理及业务开展带来不良影响,并造成了***公司包括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公证费和律师费等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属事实认定错误。
**答辩称:1.**没有侵犯***公司名誉的故意。**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的目的是披露事实,**发布的言论符合事实,且***公司违法事实在先,**与其他用户互动“你是幸运的,搜到这些”不足以印证**具有主观故意。2.***公司主张**给其管理及业务开展带来不良影响是其主观看法,***公司未举证证明。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停止侵权,删除在百度贴吧、百度知道上发布的帖子;2.要求**赔礼道歉,在苏州日报上连续三次登载A4版面大小的道歉信;3.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3日,***公司与**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期限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于该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19年8月13日,**在“百度知道”的“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怎么样”问题下回答“公司法人新岗百惠女士,无视中国法律,肆意压榨员工。1.加班,新岗百惠女士口头上从来不提倡加班,但是会安排很大的工作量,让你在上班时间根本无法完成,并在《劳动合同》里规定:由于自身原因,本职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者,不计为加班。所以公司经常出现加班到十点钟,甚至后半夜凌晨一两点,听老员工说以前还有通宵。这些是没有任何加班费,更不会按照法律规定1.5倍工资。公司在现代传媒广场,这栋写字楼是中央空调,每天下午六点准时关闭。苏州最炎热的三伏天,同事们在办公室加班到后半夜是何等的煎熬。本人一般七点左右下班,几乎是全公司下班最早的。公司十几个人,只有两位正式员工,其余全是在试用期。因为公司的人来一批走一批,根本留不住。2.试用期内转岗降薪,个人能力不足转岗是可以的,但是降薪是违法的3.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赔偿,且不提起通知。这两条都是违法的。4.拖欠员工工资。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工资。公司喜欢拿劳动合同说事儿,但是bes***定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有多条霸王条款。合同中甚至有一条:本合同条款与法律相抵触的,均按相关规定执行。这说明贝思公司知道这份合同跟中国法律相抵触。刚才这些是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那么除去法律层面不说,从道德上来看一下。公司法人新岗百惠女士搞团建请大家吃饭,结果大家吃不饱。她说道:再吃就要犯困了,吃七八成饱是最好的。其他暂且不说了,真要吐槽,三天三夜都不够。”同日,**在百度贴吧的“室内设计吧”中的“苏州***设计公司怎么样”帖子内以同样内容跟帖回复。
2019年8月19日,**在百度贴吧的“室内设计吧”中以“曝光一家苏州的设计公司,日本老板”为题发帖,内容除与前述2019年8月13日内容相同部分外,另称“致苏州广电总台。基于以上***的违法情况。众所周知,苏州广电总台是我们当地的主流媒体,一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更是打造了《新闻夜班车》《社会传真》等深受百姓喜欢,社会影响深远的栏目。我已向《新闻夜班车》和《社会传真》爆料,但告知我该素材可能不被采纳关注。真诚希望苏州广电栏目组能不忘初心,跟进并报道***违法一事,避免让更多人受害。同时,***公司所在的地址是现代传媒广场,隶属于苏州现代传媒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是苏州广播电视总台旗下企业,不知道现代传媒广场对于入驻企业有没有一个标准?”,并附上了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简介。后,**又于百度贴吧的“苏州吧”中以“苏州日企老板无视中国法律,无底线压榨中国员工!”为题发帖,内容与前述发帖内容一致,在该帖子的回复中出现数条其他用户发表的带有侮辱性用语的跟帖,此外,**亦自行跟帖称“我的观点就是在中国做生意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公司一般赚着中国人的钱(很多是国企的项目,是国有资本,赚的是中国人民的钱,纳税人的钱),一边压榨着中国人!”“给大家公布一下最新情况:工资拖欠问题我联系了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经过监察大队的帮助,***公司发薪了,工资已到账。赔偿方面苏州市工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证据均已提交,等待开庭。”“跟大家公布一下最新的进展:经过两次开庭,仲裁结果出来了。裁决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本人加班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数额我不说了,和本人申请的一致。感谢苏州市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正裁决!感谢一直以来关注本贴的网友”,另有网友“浊堪”在被告的最后一条跟帖后回复称“可怕…我刚刚就是在刷职位,刷到那家公司,投了,接着就邀请我面试。然后搜到这家公司,就搜到了这些…”,**回复该网友称“你是幸运的,搜到这些”。
2019年9月26日,***公司委托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9)苏苏城证民内字第10616号公证书。
2019年10月24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认定***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公司《员工手册》中对加班制度的规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以及**存在4.42小时加班的事实。其后,***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前述仲裁裁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申请。
以上事实,由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名誉权的核心在于商业信誉,具体表现在企业的名称、品牌、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企业法人有权禁止侵权人以主观恶意,通过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其人格造成人格侮辱或者通过捏造事实,散布虚假的、超过正常的评介尺度,足以使其社会综合评价降低的诽谤行为。本案中,**在网络中对于***公司多次发表带有指责性的言论,虽然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部分言论中所提及的违法解除以及加班等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其使用的“肆意压榨”、“无底线”等言词明显过激,并且该过激言词也对其他网友的回复存在一定引导作用,例如**帖子下出现的数条案外人发表的针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带有侮辱性语言的跟帖,此类言论的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司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据此,对于***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删除在百度贴吧、百度知道上发布帖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公司要求**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针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侮辱性语言均由案外人发表,**未对此予以肯定性回复,而***公司方亦未对其产生的实际损失举证证明,故***公司的该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无可厚非,但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已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了自身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再行通过激烈的言词宣泄不满情感,即使认为***公司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也应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的形式予以处理,网络平台作为一个公开的空间,应在合法有度的条件下予以使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应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在百度贴吧、百度知道上针对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发布的帖子;二、驳回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负担5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仲裁裁决书内容来看,确实存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加班等事实,**虽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但该些言论尚不足以构成对***公司的侮辱或诽谤,***公司据此认为**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虽网友跟帖并非**所为,但鉴于在网络公共空间发表过激言论并非合理维权途径,一审判决删除帖子并无不当,至于***公司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军芳
审 判 员 郭 锐
审 判 员 孙楚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馨岚
书 记 员 陈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