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贝思勤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某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3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81539250E,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33楼A座。
法定代表人:新岡百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9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834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1834元,已履行完毕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98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0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91执30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