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安利索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2民初20号之一
原告:安利索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管晓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利索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利索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65元,减半收取3532.5元,由原告安利索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