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9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双屿村出口加工区围网外(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被告:***,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被告:吴鑫,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审被告:福建天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校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吴鑫、福建天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缪羽
审判员林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