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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索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1022民初2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利索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利索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65元,减半收取3532.5元,由原告安利索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凌锋
代书记员 叶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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