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丹寨县俊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36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政府路55号(贵阳办事处: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红街A6栋4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73708978R。
法定代理人***,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丹寨县俊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寨县龙泉镇金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05907889XW。
法定代表人:潘林,男,公司董事长。
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丹寨县俊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2636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丹寨县俊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6800元(用该项目的专项资金予以支付),并从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之日(2019年3月28日)起,以所欠工程款256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欠工程款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76元、执行费37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2月1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丹寨县俊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派员前往丹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实施的大型沼气工程项目,有部分工程项目款尚未结算,本院已向该项目资金监管单位丹寨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尚未结算的工程款。
本院派员前往丹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丹寨县俊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丹寨县龙泉镇五里关、龙泉大道西侧(老西环路)、俊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西侧、振兴西路北侧、龙泉大道北段东侧20米开发地有不动产,产权证号为********、********、********号、丹国用(****)第***号、丹国用(****)第***号、丹国用(****)第***号、丹国用(****)第*号、丹国用(****)第**号。上述不动产抵押于贵州丹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经委托贵州华瑞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不动产的价值尚不足以清偿八家行社的借款本息。故被执行人丹寨县俊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彪
审判员任泉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