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36执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政府路55号(驻贵办事处: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红街A6栋4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73708978R。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丹寨县俊建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兴仁村花台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5566464998。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636民初307号判决,于2020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72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支付所欠工程款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686元、执行费801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天津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丹寨县俊建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下列项目:15立方米集污池、300立方米沼液贮存池、500立方米CSTR沼气发酵装置基础、220立方米湿式贮气柜水封池、70平方米各类工作用房及有机肥车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寨县兴仁镇兴仁村花台脚俊健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的15立方米集污池、300立方米沼液贮存池、500立方米CSTR沼气发酵装置基础、220立方米湿式贮气柜水封池、70平方米各类工作用房及有机肥车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丹寨县俊建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处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