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36执1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政府路55号(贵阳办事处: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红街A6栋4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73708978R。
法定代理人***,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丹寨县时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扬武镇排中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6599350823L。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丹寨县时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2636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丹寨县时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7896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10日以张贴送达的方式向被招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本院自2020年3月9日起,先后2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丹寨县时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查被执行人实施的大型沼气工程项目,有部分工程款尚未结算,本院已向该项目资金监管单位丹寨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尚未结算的工程款。通过传统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依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丹寨县时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造的30立方米集污池、250立方米沼液贮存池、800立方米CSTR沼气发酵装置基础、280立方米湿式贮气柜水封池、75平方米各类工作用房及有机肥车间进行了查封,上述财产属不宜处置财产。
本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丹寨县时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如实报告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信息,已通过面对面约谈和微信、电话约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公开和说明,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已穷尽调查手段,被执行人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具备提取的条件,已查封的财产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目前为止,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012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636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彪
审判员任泉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