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1民初1851号
原告: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政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73708978R。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身份证号5201021975××××××××系该公司职业,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开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学良大道农业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21MB156203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和解,原告自愿为被告展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9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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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