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喜联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120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95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大灰厂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申淑娣,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筑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辛庄大灰厂东路甲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建喜联征地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宫17号。

法定代表人:赵季青,书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男,19427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辛庄村委会)、北京中筑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鑫盛公司)、北京市建喜联征地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喜联公司)、**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将涉案的辛庄109号院按一个产权院进行补偿安置,属认定事实不清。辛庄村委会无权签署腾退协议,没有相关合法手续,不是腾退主体,不具备主体资格。开发商也无权签署并对腾退房屋进行拆除。(二)一、二审判决中筑鑫盛公司与**和不存在恶意串通,属认定事实不清。在AZ401号协议中,图示也有错误,把***单独的两间房画到**和的其他房间内,这是中筑鑫盛公司与辛庄村委会、**和恶意勾结的力证。此次棚改腾退违反程序,属非法腾退。《辛庄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违反程序及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案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三)***提供的间接证据可证明**和、辛庄村委会的签约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一审判决以***不符合被安置人条件为由,来回避**和、辛庄村委会侵害***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辛庄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不符合被安置人口的条件。***的西房在109号院内,故***与**和应当按照一宗宅基地一个产权院进行补偿安置。***认为辛庄村委会与**和恶意串通签订的《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属无效协议,缺乏有效的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书  记  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