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1773号
原告:***,男,199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磊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67186490。
法定代表人:宋学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琳,女,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816385Q。
法定代表人:郑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振,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丹,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北三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281K236116190。
负责人:刘振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华,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磊鑫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4元,减半收取5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泮晓朋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王晓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