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6830号
原告: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93元,由原告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翟志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于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