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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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民申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银,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郑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和平,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华利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正丰房地产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利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对案涉工程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所装修房屋仍未使用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调取供电局盖章证实2015年3月24日起有3户业主入住,随后又入住了11户。2.一、二审认定双方解除合同原因是”约定因工程质量”问题,认定基本事实无证据证实。3.华利装饰公司申请过竣工报验,正丰房地产公司进行签收,案涉工程系竣工待验工程,正丰房地产公司在华利装饰公司竣工报验56天后,未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产生在合同解除半年后,其内容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理由。4.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正丰房地产公司索赔质量请求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5.一、二审认定正丰房地产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出售和维修房屋不属于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房屋,适用法律错误。6.案涉司法鉴定机构取材方式不合法,所用破拆工具和动作不正当,鉴定结果不公正,导致一、二审认定质量不合格缺乏证据证明。7.对华利装饰公司反诉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判决遗漏诉求,因案涉工程质保期未到,判决扣除质保金超出诉求。华利装饰公司主张的是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利息不予支持,超出诉求。8.认定华利装饰公司未提交停工窝工损失证据错误,华利装饰公司提交了确凿证据证实停工窝工损失。9.一、二审判决违背当事人已经解除《施工合同》的客观事实属适用法律错误。10.鉴定程序不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正丰房地产公司提交意见称,1.案涉工程并不存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形,华利装饰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案涉工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华利装饰公司拒绝维修,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正丰房地产公司在解除合同、两次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完成后,为减少问题,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并予以出售,没有任何过错,并不能以此来认定正丰房地产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4.案涉两份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正确,华利装饰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5.双方就已完工程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结算,该结算工程价款也得到两级法院确认,且合同约定质保期限并未届满,案涉工程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华利装饰公司并未进行任何维修,一、二审认定质保金应予扣除,合法有据。6.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二审法院已予处理,华利装饰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7.案涉工程因华利装饰公司原因存在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其要求正丰房地产公司承担利息损失及停工、误工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再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有华利装饰公司经理周援签字,且周援是案涉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所载内容可以证实双方协议解除涉案合同。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解除协议书》载明内容以及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装修工程质量以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装修费、更换材料费进行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判令华利装饰公司向正丰房地产公司支付维修费,认定事实正确,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合同解除协议书》载明华利装饰公司并未将案涉装修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因此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即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华利装饰公司称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及鉴定机构取材方式不合法,所用破拆工具和动作不正当,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案涉工程未经验收,且工程质量不合格,一、二审法院对华利装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正确,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案涉装修工程因未过保修期,扣除保修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综上,华利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华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荣华

审判员吴锋

审判员魏元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