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502民初3671号
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33424X6。
法定代表人:万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系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南路37号4栋1楼17号,现住址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高压试验合同》。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25000元,原告为被告试验位于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电设备。原告按照合同履行试验义务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为提供答辩材料和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高压试验合同》1份(原件)、工程竣工验收单1份、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董某的通话录音记录、证人万某2、莫某的证人证言,根据证据间的证明效力,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高压试验合同》。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25000元,原告为被告试验位于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原告按照合同履行试验义务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压试验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5000元,结合本案证据,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元。被告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元。
如果被告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
人民陪审员   赵建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梦思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