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106执18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盐池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执行人:万兴平,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杜立宇,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兴平、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91652.8元,逾期利息54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9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308元,合计95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万兴平、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95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董二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