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民终1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卢凯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宁夏浩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宁夏浩晟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杜立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少军,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飞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宁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0104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飞翔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承担付款义务;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全部工程款发票,并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提供竣工报告、竣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协助上诉人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工作;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100万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及利息1798181.39元无事实依据。依据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因被上诉人未按约向上诉人提供发票及工程资料属违约在先,所以被上诉人已自愿放弃了工程余款。2.依据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开具全部工程款发票。3.对上诉人诉请的延期交工违约金,应当得到支持。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涉及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8月3日,而被上诉人承诺的完工时间是2015年5月15日。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承诺逾期交工的,则向上诉人承担每日50000元的罚款。所以,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向余萍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调查后,并未就调查结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直接作出裁判。一审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中宁二建辩称,1.涉案工程已交付上诉人使用,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因上诉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应当顺延,上诉人主张的延期交工违约金没有依据;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逾期交工将放弃工程余款的理由亦不能成立。2.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开具全部工程款发票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所附分项报价表中,明确约定报价不含税,这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的约定。3.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向余萍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调查核实,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中宁二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28105.17元(包含质保金)、利息75327元(双方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第一份合同欠款145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日;第二份合同欠款378105.17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爱飞翔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工程款发票、施工资料(竣工图纸、施工日志、产品合格证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逾期交工违约金200万元(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3.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日,中宁二建与爱飞翔公司签订《宁夏爱飞翔畜牧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中国清真兔业产业园综合办公楼、肉兔屠宰深加工车间及附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爱飞翔公司将兴庆区月牙湖乡中国清真兔业产业园综合办公楼、肉兔屠宰深加工车间及附属建筑工程发包给中宁二建施工;爱飞翔公司派驻项目负责人为朱海涛,中宁二建派驻项目经理为白鹤如;工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工程价款395万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中宁二建向爱飞翔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质保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质保期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爱飞翔公司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中宁二建开始施工。2015年2月9日,中宁二建与爱飞翔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建设单位:宁夏爱飞翔畜牧业进出口贸易公司,承包方: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委托人:白鹤如,今有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白鹤如施工队承建宁夏爱飞翔畜牧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综合楼主体工程,车间基础、围墙及形象塔的土建工程,经双方协议:现完成工程总造价:捌佰肆拾万元,前期已付:肆佰肆拾伍万元(由他人施工),现付人工工资:壹佰柒拾伍万元,下欠工程款:贰佰贰拾万元,下欠部分三次付清,第一次即2015年6月付柒拾伍万元,第二次即2015年12月付柒拾伍万元,验工后一年半内即付柒拾万元,发包方:宁夏爱飞翔畜牧业进出口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凯伟,承包单位: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委托人:白鹤如”。2015年4月16日,中宁二建与爱飞翔公司再次签订《兔肉屠宰深加工车间及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爱飞翔公司将肉兔屠宰深加工车间及办公楼所剩余的建筑工程发包给中宁二建施工;工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合同价款按照实际工程量乘以计量单价加现场签证变更单确认(合同附件为建筑工程分项报价表),若有分项工程在报价表中无计量单价,由双方现场商定价格或按照2013年(宁夏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工程量计算,三类三取费标准进行核算;工程款支付为:在加工车间浇筑混凝土垫层前支付30万元材料费,工程完工后半个月之内进行结算付完全部剩余工程款。该《兔肉屠宰深加工车间及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附《建筑工程分项报价表》,显示:”1.混凝土垫层:C20商砼、振捣、抹平、养护、模板制作安装拆除,计量单位:m3,申报单价:450;2.设备基础:C30商砼、振捣、抹平、养护,计量单位:m3,申报单价:760;3.基础梁:C30商砼、振捣、抹平、养护,计量单位:m3,申报单价:775;4.构造柱、压顶、圈梁:C30商砼、振捣、抹平、养护,计量单位:m3,申报单价:795;5.混凝土盖板制作、安装:C30商砼、振捣、抹平、养护、模板制作安装拆除,计量单位:m3,申报单价:1400;6.多孔砖墙:M5砂浆制作、运输、砖运输及砌筑,计量单位:m3,申报单价:490;7.外墙面一般抹灰:清理基层、砂浆制作运输、底层及面层抹灰,计量单位:㎡,申报单价:36;8.外墙面一般抹灰:砼墙面,计量单位:㎡,申报单价:46;9.水泥砂浆地面:地面整理、基层及层面,计量单位:㎡,申报单价:68,内墙面腻子涂料:抹灰面,计量单位:㎡,申报单价:46;10.外墙面腻子抹灰:抹灰面、含脚手架,计量单位:㎡,申报单价:76;11.模板:混凝土粘模面积,计量单位:㎡,申报单价:110;12.二次灌浆:灌浆料制作、运输、灌浆,计量单位:m3,申报单价:960;13.钢筋制作、安装:制作、运输、安装,计量单位:吨,申报单价:4600;14.预埋铁件制作、安装:制作、防锈处理及安装,计量单位:吨,申报单价:14000;15.聚氨酯防水:1.5㎜厚一道,计量单位:㎡,申报单价:60;16.散水、坡道:基础整理、面层抹灰、执行L06J002,L03J004,计量单位:㎡,申报单价:96;17.勒脚瓷砖:粘贴、清理勾缝,计量单位:㎡,申报单价:65;18.台阶、叉车坡道抹灰:执行L03J004,计量单位:㎡,申报单价:96;19.设备基础面抹灰:M10砂浆制作、运输、砖运输及砌筑,计量单位:㎡,申报单价:66;20.SBS沥青卷材防水:4㎜厚卷材铺贴,计量单位:㎡,申报单价:80;21.钢楼梯:制作、运输、安装,计量单位:吨,申报单价:7600;22.钢爬梯:制作、运输、安装,计量单位:吨,申报单价:7600;23.钢围栏:执行L03J004、制作、运输、安装,计量单位:米,申报单价:470;24.水池砼浇筑:C30商砼、振捣、抹平、养护,计量单位:m3,申报单价:600;25.排水沟瓷砖粘贴:清理基层、砂浆制作、运输、粘贴,计量单位:㎡,申报单价:80;26.金属面油漆:防锈漆两遍及面漆两遍,计量单位:㎡,申报单价:68;27.排水井:挖土、砖砌筑、抹灰、井盖安装,计量单位:个,申报单价:2600;28.大门标识墙:基础、砖砌筑、抹灰、不包含石材、电动伸缩门,计量单位:个,申报单价:20000;29.围墙:土方开挖、装砌筑、抹灰、粘贴瓷砖,计量单位:米,申报单价:800;30.水篦子制作安装:不锈钢制作、混凝土凿除、焊接、铺平,计量单位:米,申报单价:345;31.临时用工:普工,计量单位:天,申报单价:140;32.临时用工:技工,计量单位:天,申报单价:240;33.土石方整理:基层整理、洒水、找平,计量单位:㎡,申报单价:10;注:以上报价包含材料,不含税金,如有遗漏双方另行协商”。中宁二建在该《建筑工程分项报价表》上加盖印章,项目负责人白鹤如书写”2015年5月10日之前完工”并签名;爱飞翔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海涛书写”除第一项外,其他按90%核算”并签名。2015年6月30日,中宁二建项目负责人白鹤如与爱飞翔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海涛签订《工程量计算表》,显示:”(一)综合办公楼:1.室外散水:单位:㎡,工程量:170;2.窗纱安装:单位:㎡,工程量:171.64;(二)标示塔:1.塑钢窗制作、安装,单位:㎡,工程量:24.7;2.0米混凝土垫层,单位:m3,工程量:1.62;3.水泥砂浆面层:单位:㎡,工程量:119.94;4.踢脚线抹灰:单位:㎡,工程量:32;5.楼梯钢爬梯:单位:T,工程量:0.67;6.预埋件(踏步上部预埋∠40*4角钢带锚筋),单位:T,工程量:0.21;7.二层卫生间砖砌体,单位:m3,工程量:0.67;8.二层卫生间墙面抹灰,单位:㎡,工程量:11.22;9.内墙面及顶棚腻子涂料,单位:㎡,工程量:330.32;10.屋面SBS沥青卷材防水,单位:㎡,工程量:0;(三)深加工车间:1.外墙面粘贴瓷砖,单位:㎡,工程量:533.82;2.室外叉车坡道垫层,单位:m3,工程量:3.28;3.室外台阶及坡道水泥砂浆面层,单位:㎡,工程量:200.29;4.预埋件(踏步上部预埋∠40*4角钢带锚筋),单位:T,工程量:0.39;5.室外爬梯(DN40/DN25焊接钢管),单位:T,工程量:3.7;6.室内排水沟底部垫层,单位:m3,工程量:1.32;7.室内排水沟砖砌体,单位:m3,工程量:0.64;8.室内排水沟抹灰,单位:㎡,工程量:206.44;9.室内排水沟粘贴瓷砖,单位:㎡,工程量:206.44;10.室内排水沟不锈钢篦子制作、安装,单位:M,工程量:219;11.砖砌体,单位:m3,工程量:19.41;12.砖砌体抹灰,单位:㎡,工程量:147.34;13.外墙面腻子涂料,单位:㎡,工程量:13.05;14.圈梁构造柱、过梁钢圈,单位:T,工程量:0.26;15.圈梁构造柱、过梁模板,单位:㎡,工程量:19.03;16.圈梁构造柱、过梁混凝土,单位:m3,工程量:2.73;17.挡土沿砌筑,单位:m3,工程量:3.34;18.土方回填,单位:m3,工程量:281.19;19.土方平整、浇水、碾压,单位:㎡,工程量:4103.92;20.地面垫层,单位:m3,工程量:349.09;21.冷藏车间地面防水卷材1道,单位:㎡,工程量:772;22.冷藏车间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1道,单位:㎡,工程量:772;23.冷藏车间地面细石混凝土面层,单位:㎡,工程量:780;24.冷藏车间地面钢筋网片,单位:T,工程量:8.7;25.通气沟道盖板预制、安装、勾缝,单位:m3,工程量:14.99;(四)围墙:1.围墙砖砌体长度,单位:M,工程量:30.20;2.围墙铁艺围栏长度,单位:M,工程量:27.80;3.大门标示墙及门柱砌筑、抹灰、涂料,单位:座,工程量:1;(五)机房:1.砖砌体,单位:m3,工程量:37;2.砖砌体抹灰,单位:㎡,工程量:675.11;3.外墙腻子、涂料,单位:㎡,工程量:186.47;4.内墙腻子涂料,单位:㎡,工程量:659.91;5.顶棚腻子涂料,单位:㎡,工程量:322.99;6.圈梁构造柱钢筋,单位:T,工程量:0.78”。一审庭审中,中宁二建称上述结算单中的室外散水对应分项报价表中的第16项散水、坡道;0米混凝土垫层对应第1项混凝土垫层;水泥砂浆面层对应第9向水泥砂浆地面;踢脚线抹灰对应第7项外墙面一般抹灰;楼梯钢爬梯对应第22项钢爬梯;预埋件对应第14项预埋铁件制作、安装;二层卫生间砖砌体对应第6项多孔砖墙;二层卫生间墙面抹灰对应第7项外墙一般抹灰;内墙面及顶棚腻子涂料对应第9项内墙面腻子涂料;外墙面粘贴瓷砖对应第17项勒脚瓷砖;室外叉车坡道垫层对应第1项混凝土垫层;室外台阶及坡道水泥砂浆面层对应第9项水泥砂浆地面;室外爬梯对应第22项钢爬梯;室内排水沟底部垫层对应第1项混凝土垫层;室内排水沟砖砌体对应第6项多孔砖墙;室内排水沟抹灰对应第19项设备基础面抹灰;室内排水沟粘贴瓷砖对应第25项排水沟瓷砖粘贴;室内排水沟不锈钢篦子制作、安装对应第30项水篦子制作、安装;砖砌体对应第6项多孔砖墙;砖砌体抹灰对应第7项外墙面一般抹灰;外墙面腻子涂料对应第10项外墙面腻子涂料;圈梁构造柱对应第13项钢筋制作、安装;圈梁构造柱、过梁模板对应第11项模板;圈梁构造柱、过梁混凝土对应第4项构造柱、压顶、圈梁;挡土沿砌筑对应第6项多孔砖墙;土方平整、浇水、碾压对应第33项土石方整理;地面垫层对应第1项混凝土垫层;冷藏车间地面防水卷材1道对应第20项SBS沥青卷材防水;冷藏车间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1道对应第9项水泥砂浆地面;冷藏车间地面细石混凝土面层对应第9项水泥砂浆地面;冷藏车间地面钢筋网片对应第13项钢筋制作、安装;通气沟道盖板预制、安装、勾缝对应第5项混凝土盖板制作、安装;围墙砌砖体长度对应第29项围墙;围墙铁艺围栏长度对应第23项钢围栏;大门标识墙对应第28项大门标识墙;砖砌体对应第6项多孔砖墙;砖砌体对应第7项外墙面一般抹灰;外墙腻子、涂料对应第10项外墙腻子、涂料;内墙腻子涂料对应第9项内墙面腻子涂料;顶棚腻子涂料对应第9项内墙面腻子涂料;圈梁构造柱钢筋对应第13项钢筋制作、安装;其中除对应第1项的按全价计算,其余均按固定单价的90%计算。窗纱安装及塑钢窗制作、安装、土方回填按2013年预算定额计算,其中窗纱安装为14688元、塑钢窗制作、安装为10374元,土方回填为2811.9元。爱飞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公司专业人员未到场,不能对此进行确认。法庭给予其15日时间就此进行核对,但爱飞翔公司未将核对结果反馈法庭。2015年4月21日,爱飞翔公司职工余萍与中宁二建项目负责人白鹤如签订《小型工程项目委托单》一份,显示爱飞翔公司将涉案肉兔屠宰车间1-17轴、S-H轴等土建工程消缺部分交由中宁二建施工,因零星工程内容复杂,工程量无法统计,工程结算按照包干价形式进行,工程包干价40000元,需于4月30日前完工。2015年5月11日,爱飞翔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海涛与白鹤如签订《小型工程项目委托单》一份,显示爱飞翔公司将综合办公楼室外台阶、坡道瓷砖粘贴、旗台踏步大理石砖粘贴、室外垃圾池砌筑抹灰及垫层工程交由中宁二建施工,工程包干价23100元。2015年6月12日签订《小型工程项目委托单》一份,显示爱飞翔公司将涉案肉兔屠宰深加工车间墙地砖、办公楼女儿墙砖粘贴工程交由中宁二建施工,工程包干价为38000元。2015年6月12日签订《小型工程项目委托单》一份,显示爱飞翔公司将兔业生态产业园肉大门标示墙粘贴大理石及旗台制作、办公楼酒精罐防护工程交由中宁二建施工,工程包干价50000元。2015年6月22日签订《小型工程项目委托单》一份,显示爱飞翔公司将兔业产业园彩钢临建兔舍基础建筑工程交由中宁二建施工,工程包干价86000元。2015年6月22日签订《工程经济签证费用单》,显示因安装队要求,施工单位需对机房地面砌筑电缆沟道并抹灰,经双方结算,造价为8000元。以上增加工程及变更签证造价共计245100元。2015年7月7日,爱飞翔公司职工余萍与中宁二建项目负责人白鹤如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白鹤如,经双方在银川市劳动监察大队友好协商,就工程款付款情况协议如下:乙方承建的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产业园工程,目前止,所建工程资料没有提交甲方,甲方所付工程款,乙方没有提供发票,乙方承诺:45日内(即8月21日前提供乙方所做工程全部资料),20日内(即7月27日提供甲方直接支付乙方工程款所欠工程发票,顶账车另议),1.乙方欠李克金砂石材料款104950元,乙方予以默认,9日付清;2.乙方设备租赁费、材料(砖、防水、水泥管、保温、运费、挖机装机、机械修理)费645050元,以上1、2项共计75万元;3.双方协议:(1)、于7月9日付款35万元,用于支付李克金砂石款及部分材料款,(2)、于7月20日付款40万元,用于支付设备、材料、工费款,(3)、乙方并提供所建工程后期所欠发票,前期发票,乙方提供二建已扣税款证据,三方共同协议解决,(4)、乙方若不提供发票,乙方将自愿放弃后期工程余款,(5)、乙方承诺在甲方付款期间及7月20日付款后,不会出现工人在企业闹事、阻止拦截车辆、人员、堵门、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等行为事件发生,如若出现,乙方将自愿放弃后期工程余款”。一审庭审中,爱飞翔公司提交2015年4月22日中宁二建项目负责人白鹤如向爱飞翔公司出具《承诺》一份,载明:”就爱飞翔清真兔业车间、形象塔消缺工程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保证在5月15日完成,如拖延一天,我愿意接受公司处罚,每天50000元”。中宁二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因爱飞翔公司未按约付款,中宁二建不应承担相应义务。爱飞翔公司还提交2015年4月17日白鹤如出具的《承诺》复印件一份,载明:”爱飞翔公司:我白鹤如承建兔业厂房地坪,保证在4月21日下午交付施粗地坪工作面,若延误工期,按每天伍万元罚款,一切责任由我担负(不包括天气情况)”。中宁二建称该证据为复印件,不予认可。爱飞翔公司已付工程款情况:2015年2月11日支付1000000元、顶车750000元,共计1750000元(此款系支付2015年2月9日双方协议书中现付人工工资1750000元),2015年4月17日支付100000元(支付第二份合同工程款),2015年5月12日支付100000元(支付第二份合同工程款),2015年5月29日支付80000元(支付第二份合同工程款),2015年6月15日支付40000元(支付第二份合同工程款),2015年6月24日支付60000元(支付第二份合同工程款),2015年7月9日支付350000元,2015年7月30日支付200000元,2015年8月25日支付100000元,2015年9月29日支付100000元,2016年1月12日支付100000元,2016年1月21日支付100000元,2016年2月2日支付100000元,2016年2月4日支付50000元,以上共计3230000元。一审庭审中,中宁二建与爱飞翔公司均称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中宁二建称爱飞翔公司已于2015年2月使用涉案工程,进行了装修,爱飞翔公司称中宁二建于2015年8月3日交工。中宁二建称没有开具工程款发票的原因是爱飞翔公司未开具完税证明,中宁二建无法开具发票。工程资料已交给爱飞翔公司职工余萍,并提交了通话录音一份,称该录音是白鹤如与余萍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中,白鹤如称资料已经给你们了,对方未明确回答,但称资料都在设计院。后法院与余萍进行联系,余萍称涉案工程材料中宁二建已交给爱飞翔公司,爱飞翔公司将工程材料交给了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一审法院遂到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进行调查,该设计院工作人员称爱飞翔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施工资料交给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盖章,但爱飞翔公司未交纳设计费用,施工材料由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保管。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爱飞翔公司申请对工程量计算表、分项工程报价表中”朱海涛”签名是否为原件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因爱飞翔公司未缴纳鉴定费用,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终结了本次鉴定。
一审法院另查明,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夏爱飞翔畜牧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中宁二建施工工程造价金额;二、爱飞翔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工程款;三、中宁二建主张的利息是否应支持;四、爱飞翔公司的反诉诉讼是否应支持。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宁二建与爱飞翔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2014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已于2015年2月9日进行结算,中宁二建施工造价3950000元,予以确认。双方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固定单价合同,根据工程量计算表显示,中宁二建施工的室外散水、混凝土垫层等工程量双方已进行确认,分项报价表中对上述工程单价也进行了约定,一审庭审中中宁二建就工程量计算表中的工程项与分项报价表中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对应,爱飞翔公司称其公司专业人员未到庭,不能进行确认,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也未向法庭反馈意见,结合双方签订的分项报价表与工程量计算表,对中宁二建陈述的工程量计算表中的工程项目相对应的分项报价表中的工程项目予以采信。据此双方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室外散水工程造价应为14688元(96元×90%×170㎡);0米混凝土垫层为729元(450元×1.62m3);水泥砂浆面层为7340.33元(68元×90%×119.94㎡);踢脚线抹灰为1036.8元(36元×90%×32㎡);楼梯钢爬梯为4582.8元(7600元×90%×0.67吨);预埋件2646元(踏步上部预埋∠40*4角钢带锚筋)为(14000元×90%×0.21吨);二层卫生间砖砌体为295.47元(490元×90%×0.67m3);二层卫生间墙面抹灰为363.53元(36元×90%×11.22㎡);内墙面及顶棚腻子涂料为13675.25元(46元×90%×330.32㎡);外墙面粘贴瓷砖为31228.47元(65元×90%×533.82㎡);室外叉车坡道垫层为1476元(450元×3.28m3);室外台阶及坡道水泥砂浆面层为12257.75元(68元×90%×200.29㎡);预埋件(踏步上部预埋∠40*4角钢带锚筋)为4914元(14000元×90%×0.39吨);室外爬梯(DN40/DN25焊接钢管)为25308元(7600元×90%×3.7吨);室内排水沟底部垫层为594元(450元×1.32m3);室内排水沟砖砌体为282.24元(490元×90%×0.64m3);室内排水沟抹灰为12262.54元(66元×90%×206.44㎡);室内排水沟粘贴瓷砖为14863.68元(80元×90%×206.44㎡);室内排水沟不锈钢篦子制作、安装为67999.5元(345元×90%×219米);砖砌体为8559.81元(490元×90%×19.41m3);砖砌体抹灰为4773.82元(36元×90%×147.34㎡);外墙面腻子涂料为892.62元(76元×90%×13.05㎡);圈梁构造柱、过梁钢圈为1076.4元(4600元×90%×0.26吨);圈梁构造柱、过梁模板为1883.97元(110元×90%×19.03㎡);圈梁构造柱、过梁混凝土为1953.32元(795元×90%×2.73m3);挡土沿砌筑为1472.94元(490元×90%×3.34m3);土方平整、浇水、碾压为36935.28元(10元×90%×4103.92㎡);地面垫层为157090.5元(450元×349.09m3);冷藏车间地面防水卷材1道为55584元(80元×90%×772㎡);冷藏车间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1道为47246.4元(68元×90%×772㎡);冷藏车间地面细石混凝土面层为47736元(68元×90%×780㎡);冷藏车间地面钢筋网片为36018元(4600元×90%×8.7吨);通气沟道盖板预制、安装、勾缝为18887.4元(1400元×90%×14.99m3);围墙砖砌体长度为21744元(800元×90%×30.2米);围墙铁艺围栏长度为11759.4元(470元×90%×27.8米);大门标示墙及门柱砌筑、抹灰、涂料为20000元;机房砖砌体为16317元(490元×90%×37m3);砖砌体抹灰为21873.56元(36元×90%×675.11㎡);外墙腻子、涂料为12754.55元(76元×90%×186.47㎡);内墙腻子涂料为27320.27元(46元×90%×659.91㎡);顶棚腻子涂料为13371.79元(46元×90%×322.99㎡);圈梁构造柱钢筋为3229.2元(4600元×90%×0.78吨);以上共计785023.59元。爱飞翔公司在中宁二建施工过程中增加及变更工程部分共计245100元,由双方签订的委托单及经济变更签证单佐证,予以确认。对于工程量计算表中载明的窗纱安装、塑钢窗制作、安装、土方回填等项目,在分项项目报价表中没有单价,现中宁二建单方制作了结算表,爱飞翔公司不予认可,且中宁二建与爱飞翔公司对此均不申请造价鉴定,故对于中宁二建主张的窗纱安装、塑钢窗制作、安装、土方回填等项目工程款,不予支持。综上,爱飞翔公司施工总造价应为4980123.59元(3950000元+785023.59元+245100元)。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2014年4月1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双方已进行结算并交付使用,并约定爱飞翔公司于2016年6月、12月各支付750000元工程款,剩余验工后一年半内支付。涉案工程中宁二建与爱飞翔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中宁二建称爱飞翔公司已于2015年2月交付施工工程,但未提交证据,爱飞翔公司认可中宁二建于2015年8月3日交工,故认定涉案工程于2015年8月3日交工,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过,故中宁二建与爱飞翔公司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爱飞翔公司应向中宁二建支付此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款。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款自工程完工后半月内进行决算并支付完毕,该工程于2015年8月3日交工,故爱飞翔公司应向中宁二建支付此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款。爱飞翔公司辩称中宁二建未开具发票并交付工程资料,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宁二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完成工程建设,爱飞翔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在中宁二建按约施工后支付工程款,开具发票、提供工程资料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与支付工程款不具有对等关系,虽中宁二建与爱飞翔公司约定中宁二建不提供发票,自愿放弃后期工程款,但爱飞翔公司也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中宁二建支付工程款。综上,爱飞翔公司以中宁二建未开具发票、提供工程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爱飞翔公司应向中宁二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对于应付工程款的金额,涉案工程总造价4980123.59元,已付3230000元,故爱飞翔公司还应支付中宁二建工程款1750123.59元(4980123.59元-3230000元)。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双方协议书约定欠付2014年4月1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于2015年6月、12月各支付750000元,验工后一年半支付700000元,现中宁二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主张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因该期间段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1%,故利率应按5.1%计算,同时协议约定剩余700000元自验工后一年半支付,涉案工程于2015年8月3日交工,故该700000元应在2017年2月3日支付,不再计算利息。爱飞翔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支付350000元,2015年7月30日支付200000元,2015年8月25日支付100000元,2015年9月29日支付100000元,共计750000元,应付1500000元减去已付750000元,剩余750000元(1500000元-75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为25500元(750000元×5.1%÷12个月×8个月)。双方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为自工程完工后半月内进行决算并支付完毕,该工程总造价为1030123.59元(785023.59元+245100元),交工日期为2015年8月3日,故爱飞翔公司应在2015年8月18日支付工程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1%计算,减去2015年4月17日至6月24日已付380000元,剩余650123.59元(1030123.59元-380000元)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1月11日的利息为13262.52元(650123.59元×5.1%÷365天×146天),爱飞翔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支付100000元,剩余550123.59元(650123.59元-100000元)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为691.80元(550123.59元×5.1%÷365天×9天),爱飞翔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450123.59元(550123.59元-100000元)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2月1日的利息为691.83元(450123.59元×5.1%÷365天×11天),爱飞翔公司与2016年2月2日支付100000元,剩余350123.59元(450123.59元-100000元)自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为97.84元(350123.59元×5.1%÷365天×2天),爱飞翔公司于2016年2月4日支付50000元,剩余300123.59元(350123.59元-50000元)自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为7506.38元(300123.59元×5.1%÷365天×179天)。以上利息共计48057.80元(25500元+13262.52元+691.80元+691.83元+97.84元+307.43元+7506.38元),故爱飞翔公司还应支付中宁二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48057.80元。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爱飞翔公司反诉要求中宁二建提供工程款发票,因中宁二建与爱飞翔公司在协议书中约定中宁二建有提供工程款发票的义务,故中宁二建应向爱飞翔公司提供工程款发票。对于应提供发票的金额,双方2014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总价款为3900000元,变更及增加部分工程款价款为245100元,故中宁二建应向爱飞翔公司开具该3950000元及245100元工程款的发票。双方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合同分项报价表中注明:”以上报价包含材料,不含税金”,故中宁二建无需向爱飞翔公司提供此合同的785023.59元工程款发票。综上,中宁二建应向爱飞翔公司提供4195100元工程款的发票。爱飞翔公司要求中宁二建提供竣工图纸、施工日志、产品合格证书等施工资料。中宁二建称已将施工资料交付给爱飞翔公司职工余萍,爱飞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根据法院向余萍及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调查显示,涉案工程施工资料已由爱飞翔公司交至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故对于爱飞翔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爱飞翔公司要求中宁二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因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增项及变更,工期应当顺延,且爱飞翔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宁二建支付工程款,故爱飞翔公司主张的逾期交工违约金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爱飞翔公司应支付中宁二建工程款1750123.59元,利息48057.80元,共计1798181.39元。中宁二建向爱飞翔公司提供4195100元工程款的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798181.39元;二、反诉被告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4195100元工程款的发票;三、驳回反诉原告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1931元,原告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931元,被告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中宁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爱飞翔公司是否应向中宁二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二、被上诉人中宁二建是否应向上诉人爱飞翔公司出具工程款发票;三、被上诉人中宁二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被上诉人承包涉案工程的目的是获取工程款,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上诉人使用,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上诉人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利息。建筑行业的惯例是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工程款发票,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了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开具工程款发票。但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附件《建设工程分项报价表》中约定”以上报价包含材料,不含税金”,该约定是对第二份合同中依据建设工程分项报价表确定的工程款785023.59元不应开具工程款发票的特别约定,其他部分工程款被上诉人应开具工程款发票。因涉案工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两份合同及多份小型工程项目委托单,可证实存在工程的增项及变更的情形,工期理应顺延。再之,上诉人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工程款关系到工程材料采购及人工工资发放,不排除逾期支付工程款是逾期交工的原因之一。故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爱飞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上诉人宁夏爱飞翔清真兔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凤梅
审 判 员 彭 云
代理审判员 虞 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