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3297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8843J。
法定代表人:卢智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源,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奇,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碧湖大酒店商场商铺16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4397C。
法定代表人:蓝振军。
被申请人: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4027015B。
法定代表人:吉志云。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吉志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3581.6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3581.69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