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059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8843J。
法定代表人:卢智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源,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奇,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402701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677元、财产保全费2538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秋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