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辖19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25号。
被告: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园环镇西路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吉志云。
被告:吉志云,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吉志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方为本案被告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依法不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裁定: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因此,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另根据《民事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应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管辖条款。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当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钟斯朗
书 记 员 何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