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良凤山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黎启欣。
被告:广东工业设计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滘镇三乐路北1号A座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程瑞华诉被告袁军、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工业设计城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瑞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严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