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21执1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被执行人:邯郸市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被执行人:兰xx,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现住邯郸市。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xx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冀0421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该调解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1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