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民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华泽露2号2层5-8号。
法定代表人:兰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肥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徐世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