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81民初1444号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鑫利园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与被告武安市鑫利园种猪养殖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64元,减半收取205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安市支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申万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