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7民初2725号
原告: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华泽路2号2层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付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董芬燕,邯郸市肥乡区大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
被告:李少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世商务广场B座7层。
负责人:刘国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作为实际车主已经支付理赔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市中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会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