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203民初495号
原告:***,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
被告:***,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包头市万嘉房地产盛世中心水暖项目部负责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萨拉齐镇交通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
加诉讼。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保温工程款48362元;2.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431.15元;3.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包头市万嘉房地产盛世中心水暖项目工程,并挂靠在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原告承接该项目的管道保温工作。2021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包头市市府西路与少先路交叉口骊驰康养公馆的管道保温工作,工期为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4月1日,约定按照实际工程量每月进度的80%现金支付,如有违约按照工程款的5%收取违约金。工程实际由被告***的负责。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作,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2022年5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48263元并分期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对尚欠工程款48263元认可,对违约金不认。工程款未付的系因为甲方万嘉房地产公司没有支付,导致被告无法支付工程款。甲方验收时,如存在问题,相应责任也是被告承担,所以认为不应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承担违约金。
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公司盛世中心项目部签订《盛世中心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包头市少先路与市府西路交叉路口骊驰康养公馆的管道保温工程;开工时间为2021年1月23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4月1日;工程款按照实际工
程量每月月进度的80%现金支付,完工后15天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公司验收后付清所有工程款尾款(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双方如有违约按工程款的5%收取违约金。后原告***依约施工,实际施工的工程总价为63554元。2022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保温工程款48263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付200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后被告***未付上述款项。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被告***挂靠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郦驰康养公馆盛世中心项目的水电暖工程。
本院认为,被告***挂靠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原告带领农民工为被告***承包的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根据原告举证的《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48263元。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故本院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至该笔劳务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汇鑫建筑公司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82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482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及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