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4民初180号
原告:齐某,建筑业,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尹某,成年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张某,成年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镇
原告齐某诉被告尹某、张某、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尹某、张某、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对被告尹某、张某、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张某、包头市汇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姜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