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今牛绿化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腾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万腾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内蒙古今牛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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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04民初169号

原告内蒙古万腾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根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占林,系该公司清帐办主任。

被告内蒙古今牛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世华大厦A区***室。

法定代表人牛存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万腾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今牛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万腾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乌海市乌达区景观园区域内道路绿化施工工程的《合同书》,原告承包了道路建设工程量7000㎡(三合料结构层厚度0.2㎝),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下面层厚度0.04㎝,细粒式沥青混凝土结构层厚度0.03㎝,宽度4.0m,路线长度为1750m(每平米合同单价为96元/㎡),具体工程总平米量按工程实际施工的总平米工程量结算。实际施工量为8992㎡,合款8992㎡×96元/㎡=863232元,已付575000元,尚欠288232元。加上原告垫付的工程款97340元,被告共欠原告385572元。

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27日原告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为被告垫付了人工机械劳务工资,两个工队共计97340元,《合同书》第二条规定由被告(甲方支付工人拌和三合料机械劳务工资)未给原告返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速付拖欠施工款288232元及垫付工人机械施工款97340元,总计3855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内蒙古今牛绿化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被告的注册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世华大厦A区302室,所以原告起诉被告应当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施工项目是乌达区景观园区域内道路绿化施工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内蒙古今牛绿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宇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