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粤19民辖终143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创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伍坚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冰,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何伟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环,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创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2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创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约定了管辖条款,在本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裁定由诉请支付工程款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佛山市顺德区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东莞创意大街加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地点在东莞市南城区××××莞天安数码城旁,属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东莞市创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