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恢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齐安路7号首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何伟来。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粤0606执13962号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正在协商为由撤回本案执行而结案,因协调无果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邮寄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以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被退件,被执行人行踪不明,本院予以公告送达。同时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之前冻结的多个银行账户及微信账号内均无款项进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恢复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永 华
审判员 周 扬 芷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