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203民初1817号
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和谐家园4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5HCA731。
法定代表人:刘钟博,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钟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清偿原告17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122400元(利息按借款凭据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日被告***因女儿读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整,承诺两个月之内还清借款,但至今24个月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借条、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转账回执单。
被告***辩称,其是向原告借款170000元,但其在该款项中有10%提成款。
被告***未举证。
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中的陈述与辩解,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共贰个月,2017年10月31日前还清借款免息;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率为每月3%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019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7726元。现因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保护。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均予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后,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27726元=142274元。对于借款利息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间月利率为3%,并约定违约金10000元,该约定利率和违约金过高,超过年利率24%,故应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2274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按年利率24%计息;以142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电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计29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阮黎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