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7民初775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
被告:伊春区对山农场。
第三人: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伊春区对山农场、第三人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慢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