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24民初27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 被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 被告: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星海路20号A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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