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黑1221行审35号 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2324739663144X,地址***中央大街642号。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73115U,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星海路20号A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望人社监罚字[202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黑龙江省绥化市***××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过程中,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通知书,于2023年1月20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2月6日依法作出望人社监罚字[202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送达,被申请人仍未自动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 经审查,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请求合法,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望人社监罚字[202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