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01民初550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漠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漠河分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漠河县鹏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漠河分公司、***、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漠河县鹏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