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哈尔滨滨岛公路设施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003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滨岛公路设施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高新路1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