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国秀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恢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秀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国秀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成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17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人民币2549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