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221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望奎县。
法定代表人:*全满,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4065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1221执6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