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921民初69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县。
被告: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勃利县翰林苑工程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毕良钢,职务项目经理
被告:**,男,住哈尔滨。
被告:黑龙江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正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勃利县翰林苑工程项目经理部、**、黑龙江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视为无具体的诉讼请求,故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义
人民陪审员吕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许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