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264号
原告杭州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0288177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蜀山路469-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代理人**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9856517H,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德胜街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由杭州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