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5896号
原告: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德胜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9856517H。
法定代表人:朱兴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炯、黄桔利,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汤常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