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3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