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安华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85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天目路67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185679856517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安华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组织机构代码:7429306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安华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安华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临安华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临安华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他案查封被执行人临安华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无门牌13(1幢整幢)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高虹字第××号)。本院他案查封被执行人临安华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浙A×××××小型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临安华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85执2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