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21执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保险等登记部门无信息登记;2020年6月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土地壹宗。但已抵押于上饶银行南昌县支行,处置后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09245.09元,已执行18394元,至今余款尚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晓峰 人民陪审员  姜玉莲 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
书 记 员  饶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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