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03执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誉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誉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80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勇
人民陪审员 刘秀平
人民陪审员 宋宏宽
法官助理周佳玫
书记员孙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