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10522号
2019年9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起诉人江苏东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96158元货款及32366.07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共计228524.07元;2、判决被起诉人江苏东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江苏东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起诉人江苏东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起诉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南昌市南昌县,所以该案中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东湖辖区内,且起诉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江苏东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按乙方公司所在地仲裁院仲裁”,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彩虹 审判员  杨军梅 审判员  邬化雨
书记员  万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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