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0121民初2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盛公司)诉被告上海鑫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燕筱林、被告上海鑫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淡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燕盛公司与被告鑫洋装饰公司签订《金属不锈钢等专业分包合同》,原告燕盛公司按照被告鑫洋装饰公司下单图纸制作加工不锈钢、铝板等,双方系承揽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燕盛公司按约定向被告鑫洋装饰公司提供不锈钢、铝板等,曹长安、***等人在送货清单、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签收,被告鑫洋装饰公司虽不长***不是其公司员工,但曹长安签收货物金额仅8002元,被告鑫洋装饰公司已付货款达470000元,可见被告鑫洋装饰公司对他人签字签收的货物是予以认可的,故原告燕盛公司要求被告鑫洋装饰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燕盛公司要求被告鑫洋装饰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工程验收完毕后一周内结清余款,原告未提供工程验收完毕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主张的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6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鑫洋装饰公司申请追加上海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燕盛公司与被告鑫洋装饰公司签订《金属不锈钢等专业分包合同》,原告燕盛公司按被告鑫洋装饰公司下单图纸制作加工不锈钢、铝板等,双方之间未承揽关系,《金属不锈钢等专业分包合同》对原、被告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上海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故被告鑫洋装饰公司要求追加上海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 被告鑫洋装饰公司抗辩称***并非被告员工,但从被告鑫洋装饰公司的付款情况看,在曹长安签字货物金额仅为8002元的情况下,被告鑫洋装饰公司付款470000元,被告鑫洋装饰公司对***签字收货的行为是予以认可的;被告鑫洋装饰公司辩称原告燕盛公司所送货物尺寸存在较大偏差,拒不整改亦不退货,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鑫洋装饰公司辩称原告燕盛公司未按约定在2016年5月25日前送货到现场,每延误一天应支付800元违约金,但原告燕盛公司与被告鑫洋装饰公司约定,原告燕盛公司按被告鑫洋装饰公司下单图纸制作加工不锈钢、铝板等,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原告燕盛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综上,对被告鑫洋装饰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上海鑫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金属不锈钢等专业分包合同》,曹长安作为甲方代表在《金属不锈钢等专业分包合同》上签字。甲方将南昌铜锣湾广场主体商业室内公共部位不锈钢部分分包给乙方制作加工。《金属不锈钢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了如下内容:工程名称:南昌铜锣湾广场主体商业室内公共部位精装工程。承包施工范围:南昌铜锣湾广场主体商业室内公共部位精装工程范围内的部分金属饰面分部分项专业工程,包括不锈钢、铝板等,具体制作加工内容以甲方下单图纸为准,乙方送货签字单办理结算。承包工程价格(详见附表1)。承包范围:不锈钢材料及剪折刨等制作成品加工。工程质量:1、确保一次验收100%合格,厚度、材质,颜色达标型。板材厚度允许存在0.03mm误差。2、乙方送货前须交接检查,板件不合格的返回厂里重新加工。甲方在接收货物时需对货物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拒收。3、甲方签收货物后视为货物合格,在安装时若发现货物尺寸有偏差,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到现场查看并暂停安装,若确实是乙方责任,甲方可以要求退回,若是甲方本身图纸有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工程结算及价款支付:1)合同生效支付预付款贰万元整。2)结算及结算方式:乙方板件到工厂,甲方验货后付到材料款的70%(材料单价160元/m2计算),每月付到当月交货总款的95%,工厂验收完毕后一周内结清余款。工期要求:乙方必须在2016年5月25日前将自动扶梯板全部送到工地现场,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每天向甲方支付800元违约金,甲方可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说明:1)不含税金税票2)以不锈钢工件展开面积作为结算面积3)乙方只提供不锈钢成品工件,不含安装。4)乙方只负责送货,甲方负责下货。……产品质量以业主方和甲方验收合格为标准。 《金属不锈钢等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12日向被告送货,案外人曹长安在2016年5月11日送货清单上签字签收,金额8002元;案外人李某某在2016年5月14日、2016年5月18日送货清单上签字签收;***在其余送货清单、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签收,货物总金额1105210.94元(详见附件2)。被告于2016年5月5日支付20000元,2016年5月20日支付50000元,2016年7月13日支付200000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4月20日支付100000元,共计支付货款47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被告***人口信息、《金属不锈钢等专业分包合同》、送货清单、工程结算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一、限被告上海鑫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35210.94元(1105210.94元-4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3521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7元,由被告上海鑫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正涛 人民陪审员  袁 平 人民陪审员  付件明
书 记 员  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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