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8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英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马祥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英泰机电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2337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收取执行费62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晓东
审判员 冀宇慧
审判员 管 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璐